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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31118号“BONE”商标撤销复审案,智信禾协助申请人北京汇腾投资有限公司撤销对方复审商标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8-03-21

案件焦点
使用证据是否能成为维护商标权的证据,是否有商标权就可以完整的保护你的商品。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汇腾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答辩方提交关于复审商标的相关宣传证据,商标局作出不予撤销的裁定。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商评委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代理律师针对答辩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答辩方提交的使用证据可分为三组。
第一组:“BONE”商标在淘宝等网店上开设店铺并售卖该品牌“手机壳、挂件”等商品的证据。代理律师认为,此组证据只能证明“BONE”商标在第九类商品项目上进行了使用,而并非是提供了第35类的相关服务。
第二组:答辩方在微博上设立“BONE果铺官博”账号并进行宣传的证据。代理律师认为,判断是否提供服务的标准是要看其是否针对此项服务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而在微博上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宣传,并未向他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不属于对他人提供服务之列,因此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BONE”商标进行了第35类服务的使用。
第三组:各杂志对“BONE”品牌的报道。代理律师认为,该组证据仅证明杂志社对答辩方提供了广告宣传的服务,不能证明答辩方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商业询价,商业行情代理,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

 

裁判要旨
商评委最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询价,商业行情代理,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仅维持了复审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这一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律师点评
代理律师通过对第35类相关服务项目的本质及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得出对方所提供使用证据显示的商品或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无法形成一一对应的权。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服务项目上的注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