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3-08
案情简介
代学靓(以下称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20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我司接受客户委托,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复制申请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具有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述
本案中,我方“猿辅导”、“猿题库”等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未能完全覆盖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因此,为争取国知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将未覆盖服务予以无效,充分挖掘被申请人恶意显得尤为关键。本案能够代理成功的关键也在于我方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将被申请人的“恶意”坐实。以下是我方收集恶意证据的切入点:
第一,从个人及名下公司入手: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代学靓,姓氏与名字较为生僻,通过企查查检索,容易精确对应到其名下公司,其中以商标代理机构“上海公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学靓为实际控制人)为主、多家个体工商户“莆田市城厢区代学靓服装贸易商行”、“邳州市九染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为辅。这些关联企业现已均显示“注销”或“经营异常”,实际并未经营。
第二,从申请注册商标入手:
查询到代学靓自2014年至2018年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逾240枚商标,商标文字构成毫无规律,涵盖45个类别。显然这些商标并非用于上述关联企业的正常经营,结合代学靓知产行业从业者身份,这些商标明显出于囤积、售卖目的。
且除争议商标外,代学靓还在多个类别抢注了“猿未来”商标,其中就包括第9类、第41类、第42类等我方代理客户的核心经营领域——与在线教育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第三,从商标售卖入手:
通过代学靓名下商标,发现其在商标查询软件“白兔”、商标转让平台“好标网”等平台公然明码标价售卖名下商标,单枚商标售价在1万元至7万元不等。此外,对于个人而言,微博、微信是最好的营销平台。果不其然,微博检索“代学靓”,发现其个人实名账号,浏览其发布博文,发现大量售卖名下商标的信息,如“个人持有快1000个商标,每月都有大量商标交易……”,并配有商标局官网截图。结合该自述事实,自2014年至2018年,其持续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售卖。而目前查询到的240余枚商标也仅仅是其售卖的一小部分,其实际售卖商标数量远远超出这个数目。
除售卖、转让商标外,代学靓微博中还发布售卖域名的博文,而且其在大学期间便已开始收购域名并以高价进行售卖,在当时引起轰动并被媒体报道。域名售卖虽非《商标法》予以规制的情形,但通过综合考虑其域名售卖情形,可进一步证明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囤积、售卖,而非正常使用。
此外,微博中还检索到中国金名标网发布的《代学靓:大三学生卖百万域名的故事》博文,而代学靓名下商标的代理机构即为江苏金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邳州市珠江路北侧印象珠江商业综合楼一幢1单元507号”,而代学靓名下邳州市九染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地址位于“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门面”,地址极为邻近,两相印证,被申请人代学靓作为知产行业从业者,以名下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核心,并借助多个空壳公司加以“掩护”,进行商标售卖活动,其囤积、售卖商标、域名的恶意极为明显。
以上种种情形叠加在一起,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呼之欲出,并且最终在扎实的证据之下,国知局在裁定中认定,被申请人名下有200余件商标,其中在第9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猿未来”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且部分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兜售。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申请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具有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