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6-15
阿卡索公司通过公众号软文对斑马英语进行商业诋毁一案,智信禾诉讼团队代理猿力公司参加一审诉讼,经朝阳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决阿卡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猿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案情简介】
“斑马英语”是猿力公司旗下的知名少儿英语在线教育平台。2019年10月,猿力公司发现在微信等平台上,有众多“斑马英语”相关的不实文章被频繁发布。文章多以“斑马英语骗局”、“斑马英语离职员工爆料”、“斑马英语怎么样?过来人爆料”等负面词汇作为标题制造噱头,同时文中也不乏“斑马英语收费贵”、“效果不佳”等贬义表述,严重损害了“斑马英语”的公众形象及市场声誉。这些文章在诋毁“斑马英语”的同时,均在推荐另一个英语培训机构——“阿卡索”。
经过调查取证,2020年1月,猿力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将阿卡索公司等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停止侵权;2.在阿卡索官网发布道歉公告;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裁判要旨】
猿力公司与阿卡索公司等同属英语教育类机构,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阿卡索公司等是否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
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均通过对比介绍阿卡索英语的课程,并附有阿卡索公司的链接和对接业务人员;猿力公司通过涉案微信公众号中的阿卡索公司链接联系到了其公司员工,并购买了英语课程,签订了乙方为阿卡索公司的英语培训合同;猿力公司又通过阿卡索公司官网服务电话,落实了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和对接服务人员的真实性。从证据链条上来看,虽然发布文章的主体并非阿卡索公司,但发布文章的内容具有广告性质,且广告获益唯一主体为阿卡索公司,虽然阿卡索公司否认其发布了广告内容,但未能合理解释其与发布主体的合理关系。按照证据的盖然性规则,认定阿卡索公司为涉案文章的委托方,有义务对所发布的广告类文章的内容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到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数量较多,且文章内容均为与包括“斑马英语”在内的其他品牌的对比类文章,内容及形式具有同一性特点,可以认定阿卡索公司即是广告类公众号文章的发布者。涉案文章中含有“骗局”“感觉有点坑”“被骗”等描述性语言和具有诱导性的语言,有损猿力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声誉,阿卡索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众多,且公众号注册主体、文章发布主体均无法直接指向阿卡索公司,如何证明该商业诋毁行为系由阿卡索公司实施。尽管从常理而言,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必然指向阿卡索公司,但是在诉讼案件中对证据的指向性、完整性具有较高的要求。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大量涉案公众号的查阅分析,我们发现个别涉案微信公众号客服直接指向了阿卡索公司员工,并且进一步取得了阿卡索公司盖章的文件。在对员工身份及文件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公众号所涉诋毁行为基本可以确定系由阿卡索公司控制。对于其余数十个没有客服微信的涉案公众号,难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取证,且采用该方式取证的成本亦过高。因此,我们从涉案微信文章的类型、文章受益人、诋毁猿力公司文章被投诉删除的情况、侵权成本以及同时存在诋毁其他同业竞争者等多个角度充分举证、论述,主张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终获得了一审法官的支持。
自媒体时代,通过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软文的推广方式已经屡见不鲜,在推广中以用户的身份作出对品牌的评价,可信度也会更高。像本案一样,以用户、前员工的身份,发布大量公众号文章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进而推荐自有品牌的行为,杀伤力之强不言而喻。由于微信公众号人人可注册,且采用自然人注册的方式,个人信息的披露困难重重。采用这种方式发布诋毁文章,既能把自己隐蔽起来,又达到了打击竞争对手的效果,真是“新潮又高明”。而对于被诋毁的品牌而言,一方面需要面对用户的质疑,另一方面维权难度也大大增加,长此以往,其通过诚信经营形成的良好口碑渐渐被这些虚假的诋毁信息所蚕食。好在通过我们的调查、取证和论证,使一审法院认可并适用了证据盖然性规则,认定阿卡索公司为该诋毁行为的实施主体,这也大大增强了猿力公司的维权信心。
据我们了解,互联网上存在大量以软文方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但限于取证、维权的难度过高,对此种隐蔽侵权形式采取维权措施的案件相对较少,且适用证据盖然性规则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亦较大。本案判决的作出对于通过软文形式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形成了较强的威慑力,对于此类型案件的维权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