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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胜诉案例“盒区房”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7-29

 

案情简介

“盒马鲜生”是阿里巴巴旗下的零售平台,2017714日,时任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现身盒马鲜生品尝刚刚出炉的海鲜,迅速被众多媒体报道,并引发热议。凭借着马云先生的个人影响力“盒马鲜生”迅速走红,随着“盒马鲜生”爆红于网络,“盒区房”——“盒马鲜生实体门店3公里配送范围内的居住区域”这一衍生词也被炒得火热。

2017720日前后,搜狐网、新浪网、百家号、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纷纷报道备受欢迎的“盒区房”。2017725日,自然人吕芫纬分别在“饮品、小吃”、“替他人推销”、“餐厅”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盒区房”商标,而这些商品和服务正是盒马经营领域所涉及的核心类别。

阿里巴巴集团对上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知局)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阿里巴巴集团不服该决定,委托我所提起诉讼,北京知产法院最终认定诉争商标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无效宣告,判决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信息

案情焦点

《商标法》第30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案件评析:

由于“盒区房”是“盒马鲜生”的衍生词,我方引证了同类商品/服务上的“盒马”“盒马鲜生”商标,主张诉争商标与之构成近似,易造成混淆。但由于按照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其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差异,认定构成近似的难度较高。因此在代理过程中,除了该条款,我方还重点关注了有可能会被支持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本案诉争商标权利人吕芫纬(以下称“第三人”)仅申请了30多枚商标,且除了涉案的3枚“盒区房”有明显蹭热点的意图之外,其他商标并未攀附知名品牌。由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行为,不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制的情形,若仅凭上述事实,本案难以适用该条款无效诉争商标。

通过对第三人申请的商标的逐一检索,我方发现其申请的“虞恒学子膳”“感动新生活”“领鲜全世界”“金峰”“堃盛”“虾客情”等商标系其他多个企业在先使用的品牌或宣传语,尽管这些品牌知名度不高,但坐实了其摹仿抢注他人在先品牌的恶意。此外,代理人还发现了第三人在某商标转让平台上售卖商标。综合上述事实、证据,知产法院最终认定第三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在商标无效类案件中,代理人对于第44条第1款能否适用的判断,关注点往往是大量囤积商标、攀附知名品牌的行为。事实上,法院对于该条款的认定,无论商标申请数量还是抢注品牌的知名度均没有严格的要求。因此,无论对方的商标申请数量多寡、知名与否,都不要轻易否定该条款适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