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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以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商标,国知局适用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无效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3-01

案件简介:


争议商标为第46622249号“
”商标,由被申请人宋兆为于2020年5月25日提出申请,并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第38类“播放电视购物节目;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互联网广播服务”等服务。


我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已丧失主体资格,不具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条件。据此,我司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裁定结果:


最终国知局支持了我司主张,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具体认定见下图)。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一、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认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表明,注册申请人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申请商标的目的在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时能够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局于2007年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016年3月14日,商标局发布通告称,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报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在其核准经营范围内不再进行审查。即,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再受到商品/服务类别的限制,但需要拥有经营主体资质这一条件仍未发生改变。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同样要求,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所显示的地址为“河北省平泉市喧哗街文鑫家园小区5幢4单元608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其与“平泉市平泉镇还干净卫生用品销售部”的经营地址完全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宋兆为,与被申请人相同。且该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8月14日已被注销。国知局在审理中查明的事实亦印证了上述情形。

 

 

因此,由于被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8年8月14日已被注销,其在2020年5月25日不具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认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向商标注册部门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商标注册。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伪造申请书件章戳或签字的行为;(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结合到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其显然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于被申请人并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故被申请人对商标申请注册提交的全部材料理应知晓。且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亦由被申请人宋兆为所享有。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提供虚假营业执照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国知局对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亦是基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包括虚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关材料作出,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被申请人提交已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