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5-17
案件简介
小米公司享有“MI”系列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广州江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手机壳”等商品上使用了与小米公司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销售额巨大。我方代理小米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15万元。被告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在代理之初,仅掌握了一家侵权店铺。在调查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被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又挖掘出了多家侵权店铺和侵权产品品类,将被告的侵权销售额确定为千万级别。结合小米知名度、被告侵权恶意、利润率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15万赔偿额。本案系手机壳等单价较低的商品领域判赔额较高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