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5-17
案件简介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仁和”系列商标在医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安徽天之然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营养补充剂类商品上标注“香港仁和”商标。该行为侵害了仁和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且销售额较大。我方代理仁和集团起诉至海淀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仁和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侵权产品品类多,且大多为非规范商品,需要准确分析侵权产品所属区分表的类别和群组,才能准确主张权利商标。承办律师结合侵权商品名称、原料、功能用途等进行综合分析,进而确定其所属商品类别,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此外,本案被告使用“香港仁和”商标系基于自然人李XX在香港注册的“香港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而后将“香港仁和”的字号许可给被告在大陆使用。由于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字号审核要求宽松,因此不乏侵权人意图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看似合法的权利基础,实则该行为仍然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