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5-17
案情简介
代理原告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阿亿福缘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常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侵权产品为非规范商品,需要准确分析侵权产品所属区分表的类别和群组,才能准确主张权利商标。承办律师结合侵权商品名称、原料、功能用途等进行综合分析,进而确定其所属商品类别,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此外,本案被告使用“香港仁和”商标系基于自然人李XX在香港注册的“香港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而后将“香港仁和”的字号许可给被告在大陆使用。由于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字号审核要求宽松,因此不乏侵权人意图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看似合法的权利基础,实则该行为仍然构成侵权。